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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出台新规:台胞来闽投资或可享本省居民待遇

时间:2010-08-11 来源:FJhouse.com

台胞来闽投资或可享本省居民待遇
我省拟出台新规,在社会保险、就学、机动车驾照和资格证书等方面增加台胞优惠待遇,昨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拟允许台胞凭借台湾驾照直接申请大陆驾照,免去再考之烦恼;拟要求隐名台胞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以减少司法纠纷。昨日起,适应新形势,省人大常委会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

    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有关台胞享受居民待遇的规定:“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此外,为了消除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的后顾之忧,方便和保障台湾同胞在闽投资、工作和生活,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在社会保险、就学、机动车驾照和资格证书等方面增加了一些优惠待遇规定。例如,“台湾同胞投资者、台籍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台湾同胞隐名投资现象,为切实维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关于隐名投资的规定:“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作为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第二款。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台胞投资的征收问题做了新的明确,拟修改为:“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张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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