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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生源地助贷办法出台: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

时间:2010-07-31 来源:FJhouse.com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出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
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昨日,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了《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我省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贷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共同借款人)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除厦门市籍考生外,考入部(委)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市级财政承担。为统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管理,从2010年起,对2009年及以前年度发放的市属学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其财政贴息均改由生源所在设区市承担,不再由学校所属设区市承担。

  厦门市籍学生考入部(委)属及省外高校就读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贷款贴息全部由厦门市财政承担;省分担的7.5%风险补偿金部分除2%由高校承担外,其余5.5%全部由厦门市承担。

  除厦门市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按照 “预归集拨付、后核实结算”的原则,统一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拨付。厦门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厦门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拨付。

  办法规定,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所在地经办社(行)开立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核算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等专项资金,确保专账专户、专款专用。(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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